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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安福特新福克斯发动机、变速箱漏油的投诉分析

2014-11-02中国消费者投诉网
投诉摘要:
   浙江省温州市李先生投诉:底盘下发现发动机护板有个地方有湿润的痕迹,当时就预感不对,手伸到里面感觉有漏油,但4s店的检修人员告知不是漏油,不放心要求把发动机护板打开,一看 傻眼了,漏油了,4s店对此的解释是属于正常现象,给维修一下即可!这就是长安福特4s店的态度,都出现漏油了还告诉我属于正常现象;
    北京市通州于先生投诉:2013今年2月份提的新福克斯2.0mt两厢急速红色,四月初大概四千多公里的时候去做的首保,发现发动机上部渗油,问4s店如何处理,给我的答复是换一个垫子,对于换了垫子以后是否能解决问题,对方并没给一个确切的答复,经过查询被告知暂时没有货,要从厂商调,最快三天到七天,到了以后电话通知我。但至今还没有电话联系我,中间有电话催过一次,给我的答复还是到了以后会电话联系。
    至于这个渗油是什么情况造成,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我也不懂,但是能肯定的是新车就有这个问题肯定是不正常的,希望能得到积极的处理,毕竟这关系到生命安全!
    上海市宝山区童先生投诉:2012年11月提的长安福特新福克斯2.0AT车,生产日期是10月,才开了8000多公里,发现发动机漏油严重,给厂里反映已经好几次了,杳无音讯,打客服电话,让我继续等4S店回复,新车就发生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让人心寒!
 从长安福特新福克斯上市后各种漏就没断过,当初买福特就是口碑不错才买的,现在看太失望了,硬件问题本来就够气人的了,现在对福特的态度非常不满意!
 在百度搜索“福克斯 发动机漏油”,共有大约1,370,000条结果;  
 在汽车之家的福克斯论坛,有几千条相关搜索数据;  
 面对这样一个显然不是个案的问题,4S店给车主的答复和解决方案是:漏油属“正常现象”,只需更换油封即可解决。  
专家分析:造成发动机漏油的原因
  1.产品(配件)质量、材质或工艺不佳。
  2.装配不当,配合表面不清洁,衬垫破损、位移或未按操作规程规范进行安装。
  3.紧固螺母拧力不均、滑丝断扣或松旷脱落等导致工作失效。
  4.密封材料长期使用后磨损过限,老化变质、变形失效。
  5.润滑油添加过多、油面过高或加错油品。
  6.零部件(边盖类、薄壁件)接合表面挠曲变形、壳体破损,使润滑油渗出。
    7.通气塞、单向阀堵塞后,由于箱壳内外气压差的作用,往往会引起密封薄弱处漏油。
专家建议:
    2008款福克斯采用的是巴西进口的变速箱,而09款福克斯则使用的是国产的变速箱,从09年2月至今频繁出现问题车辆的出厂日期推算,这有可能是同一批次的变速箱,或由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所致,而具体的问题,还需由汽车生产厂家或相关部门进行检测。
专家评析:
    对于汽车质量问题,要区分“缺陷”和“瑕疵”。
    汽车的产品质量问题可分为“缺陷”和“瑕疵”,两者区别很大,什么是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法律定义是“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而什么是“瑕疵”,法律没有明确定义,通常认为是指《产品质量法》第26条二款二项规定的“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缺陷”和“瑕疵”,简而言之,“缺陷”涉及“安全性”,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商,适用侵权责任规定;“瑕疵”涉及“效用性”,责任主体是销售商,适用合同法、民法等相关规定。
    长安福特发动机变速箱漏油是“瑕疵”还是“缺陷”呢?从投诉案件情况来说,反映的漏油问题还是主要涉及“效用性”而非“安全性”,属于质量“瑕疵”。
    二、要区分“缺陷”汽车产品和适用召回管理的“缺陷”汽车产品
关于“缺陷”的定义,《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仔细分析,可以看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的“缺陷”构成,是在《产品质量法》第46条“缺陷”的基础上补充一个要件——(质量问题)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的普遍性,即适用召回管理的“缺陷”汽车,要满足2个要件:
    1、汽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该“不合理危险”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具有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