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当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其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时,视具体情节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有:
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其中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有“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本条规定了企业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了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
二、《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本条明确了企业不能“无标生产”,这里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三、《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了企业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包括了“生
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与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相比有所扩大。
四、《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所指的不合格品,不仅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还包括了“不符合标明采用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的产品”。本条规定了企业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意:本条中强调的“冒充”要求具备主观要件,即“明知故犯”。
五、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2018年11月)要求,“严格执法标准,对达不到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内容的企业予以通报等相应处罚,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条规定了企业的行政责任,要予以通报等处罚,并计
入企业诚信档案。
六、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的一些地方规定。如《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中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应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纳入企业质量诚信管理体系。经核实企业未履行自我声明承诺或自我声明公开与实际不符的,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中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相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七、典型案例:《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在2018年第6期的案例沙龙栏目刊登的《生产产品不符合企业公开标准要求该如何处理》一文,论述了在国家监督抽查A公司生产的B产品中,发现其C物质含量不符合企业自己已公示的企业标准。对此,执法人员如何执法处理提出了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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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对该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执法主体除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外,还可以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机构。
对于消费者而言,当发现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其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时,可以采取的做法有:
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