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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移动公司要求私定霸王协议,强制消费

2016-06-16消费者投诉网

投诉行业
数码通讯产品投诉
投诉品牌
移动手机号码
投诉地区
投诉人
蔡先生
投诉诉求
希望重新无条件取回18706088888号码的使用权


投诉详情:

        本人使用多年的移动手机号码187060888**由于在2016年三月初忘记存话费,在五月初被南平移动公司销户,而本人希望重新拿回号码使用,通过和移动公司沟通解决,移动公司要求我预存56000元的选号费和每个月888元的保底消费,而且是终身制,本人无法接受这样的霸王条款,这是强制用户消费,并且现在处于销户后的三个月冻结期。按移动公司规定可以重新取回使用,以下是关于移动侵犯的权益和法律,希望相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 首先,“吉祥号码”绑定消费套餐、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电信条例》。

        《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电信运营企业开展的所谓“吉祥号码”促销活动,绑定相应的消费套餐,要求用户每月达到最低消费标准,不容许用户选择低标准套餐,其实是限定用户必须“选择”其指定的套餐业务,显然限制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用户一旦“选择”了电信运营企业限定的套餐,如果月实际消费额未能达到协议中“约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电信运营企业则按最低消费标准扣减费用,实际上是变相提高了资费标准,逃避了资费监管部门的监管。

        其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而电信运营企业将相应的消费套餐与所谓的“吉祥号码”绑定,造成用户如果想使用“吉祥号码”,就必须接受企业规定的高资费套餐,无疑是限定了用户按照自己的比较、鉴别和挑选,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相应电信服务的权利,显然侵害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自主选择权。 第三,违反了《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第四,福建南平移动公司没有做到公平的原则,普通号码如果被销户,在销户后的三个月内可以无条件的重新归还原户主,那对于移动所说的靓号就不行,这是何道理。


投诉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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