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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9】

2019-03-20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办函〔201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 委),总局各司局: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经市场监管总局2019 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15日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市场监管业务工作方面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第三条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 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系统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一 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充分 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突发事件 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

 

第四条 总局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工作重要事项。组长为总局主要领 导,副组长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司局的总局分管领导。成员包 括总局各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下设综合协调、事 故调查、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由总局有关司局按照职责牵头。根据需要,总局委派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检查、指导、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总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局办公厅,承 担总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应急值守 和督促检查职能,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开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和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参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 总局各有关司局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需要,制 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安全风险防 控,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 处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省、市、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迅速、有序开展突发事件防范 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应急响应机制

 

第八条 总局应对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

 

国务院启动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且涉及总局职 责范围或需要总局参与处理的,总局对应国务院的分级确定应急 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措施。

 

国务院未启动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发事 件涉及总局职责范围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确定事件处置的应急响应级别。

 

第九条 依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分级标准,国务院或其授权 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 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协助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 工作,相应地将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四级。

 

总局 Ⅰ 级响应(特别重大):根据国务院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司局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总局主要领导批准启动,总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总局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总局各有关司局根据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总局 Ⅱ 级响应(重大):根据地方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司局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并报总局主要领导知悉。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司局牵头,总局有关司局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总局 Ⅲ 级响应(较大): 根据地方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 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司局负责人批准启动,报总局分管领 导知悉,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总局 Ⅳ 级响应(一般):根据地方应对突发事件情况,总局有关司局了解和关注。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条 总局各有关司局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 监测预警机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风险监控,及时向总 局办公厅报送重要信息,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突发 事件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总局办公厅接到地方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转交总局有关司局进行核实、评估。对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信息,总局有关司局要及时报告总局领导。需要向中办、国办上报信息的,总局有关司局应起草上报信息,经总局领导签发后由总局办公厅上报。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情况。总局有关司局应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 总局各有关司局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及响应机制,提出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建议,根据审批权限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可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 消除后,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审批权限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终止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总局新闻宣传司会同有关 司局开展突发事件的舆情跟踪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宣传报道和 舆论引导。

 

第十六条 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市场监管机构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开展援助或恢复重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有关单位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评估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总局办公厅及各有关司局组织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搜集有关信息,为应急指挥提供基础材料与数据。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第十八条 总局办公厅、各有关司局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建 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加强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应急技术与装备研 发,合理配备应急设施与设备,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十九条 总局各有关司局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第二十条 总局办公厅、各有关司局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 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预案演习演练,不断修 订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业务工作之外的突发事件(如火灾、 环境污染等)应急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