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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24年染发类化妆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

2024-10-11玛河市监
【典型案例】2024年染发类化妆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
玛河市监   2024年10月10日 19:31

       染发类化妆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部署要求,按照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2024年化妆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排查治理染发类化妆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安全用妆意识,现公布一批化妆品经营使用违法典型案例。

一玛纳斯县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案
       2024年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超市经营场所化妆品区货架上陈列的艾草植物色彩洗发露(国妆特字G20180245,生产批号:230727010802)等5种不同品种批号的包装上标注了含注册名称的两个名称,均与合格品共同陈列在货架上。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玛纳斯县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案
        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某超市监督检查中发现洗化区合格品区货柜上陈列有父母恩染发剂和两种品规的科基泡泡染发剂包装上均标注有两个名称。当事人未索要父母恩染发剂的同批次检验报告。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玛纳斯县某理发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玛纳斯县某乡镇理发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不同位置上经营的10种30个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等发用化妆品。当事人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二条,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玛纳斯县某发型设计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发型设计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不同位置上经营的18种31个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等发用化妆品。当事人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二条,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化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位:
       化妆品经营者或者使用单位(为顾客提供化妆品服务的经营者)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化妆品包装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关于标签的有关规定,定期清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保障群众的用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