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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2024-10-11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平潭市场监管  2024年10月09日 20:10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要求,在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坚强领导下,我局深入推进“铁拳”行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持续释放震慑效果,现集中曝光五起典型案例。
     1、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案
      2024年1月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接省局移送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商标注册申请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提交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岛两窗三区”作为白酒的商标使用,但该公司实际未使用该商标,未开展任何白酒相关业务,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开展相关业务。而“一岛两窗三区”属福建平潭的重要战略定位,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当事人注册申请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经营者应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依法依规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滥用商标申请权破坏商标申请秩序。本案是我局查办的首起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案,有效打击了商标恶意注册违法行为,压缩商标恶意注册的生存空间,为商标保护提供法治保障。且本案违规申请注册的商标涉及我区重要规划,对规范我区各类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建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4年4月28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福建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以罚款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82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林某和直接责任人康某分别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2023年8月18日,省局督导组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两个问题:1.三份报告的样品钢筋力学性能检验中,在样品没有明显屈服强度的情况下,未按照标准要求的方法选取下屈服强度特征值ReL,导致实验数据错误,该报告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实检验检测报告;2.七份报告的样品钢筋力学性能重量偏差检验记录和钢筋人工时效检验记录均为空白内容,经当事人实验员康某承认和委托代理人林某确认,这七份报告的反向弯曲试验项目未真实开展实验,即当事人在未经检验检测的情况下,对外出具了反向弯曲试验项目结果的虚假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可能导致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危害极大。
      本案系我局查处的首起检验检测领域的违法案件,其成功查办有力打击了检验检测领域违法乱象,在行业内起到极大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将持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确保检验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潭综合实验区某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2月2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潭综合实验区某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相关侵犯“海飞丝”和“潘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潭综合实验区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有待售的22瓶“海飞丝”品牌洗发露、5瓶“潘婷”品牌洗发露,经厂家鉴定人员现场鉴定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之后商标权利人出具书面鉴定材料,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上游供应商进货单据及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其违法经营额为109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海飞丝”和“潘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侵权假冒商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平潭市监部门几年来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常态化打击侵权假冒。近期连续立案查处包括本案在内的22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护用品案,统一处罚幅度,即体现了公平公正,又展示强大的震慑力。通过对重点领域、重点商品的打假专项行动,进一步净化我区旅游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国际旅游岛的知名度、美誉度。

4、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旅游管理(福建)有限公司提供住宿服务时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4月25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旅游管理(福建)有限公司提供住宿服务时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平潭县流水镇磹水村的民宿内前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没有价目表或标价牌、未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提供住宿服务未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式等信息,同时也未执行价格承诺。当事人提供住宿服务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是平潭国际旅游岛对涉旅从业者的最基本要求。为强化旅游住宿业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住宿质价诚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游客权益,我局持续加大对住宿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推动旅游品质持续提升,塑造“放心来、自在游”的平潭旅游形象。

5、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潭某大排档涉嫌未登记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4年6月1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潭某大排档涉嫌未经登记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人民币,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有办理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经营餐饮的相关手续。经查,当事人自4月29日开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因部分建筑属于违建,被政府部门拆除,于5月3日停止经营,在此期间未办理经营餐饮的相关手续仍继续经营,经营额共计1100元。
      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随着平潭国际旅游岛知名度、美誉度的与日俱增,来岚游客数量也屡创新高,全区各种各样的餐饮服务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但食品安全重于泰山,经营者开展餐饮服务,一定要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三小”备案,保障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阵以待,坚决铲除各类餐饮服务乱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