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黄平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10月10日 09:06
2024年,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岑巩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案
2023年9月26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岑巩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充气站内发现1辆用于运输液化石油气瓶车辆,车内装载有已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瓶53只,另有8只充装好的正准备装车。执法人员对上述61只液化石油气瓶进行逐只检查,发现其中2只液化石油气气瓶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未做安全评估,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为非自有产权登记气瓶。现场核对当事人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登记记录,上述61只液化石油气瓶中56只登记有记录,5只没有登记记录。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对上述6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充装,5只未做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登记,其中2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未做气瓶安全评估,1只为非自有产权登记气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严格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岑巩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4年2月29日,岑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岑巩县某某商务酒店进行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在查阅该酒店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时,发现维保单位贵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2次维保时间间隔为24天,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半月维保。经查,当事人与岑巩县某某商务酒店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当事人上一次维保时间为2023年10月4日,下一次维保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维保时间间隔时间为24天,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岑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剑河店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24日,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贵州某健康药房连锁店有限公司剑河店销售“假伟哥”线索,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至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内经营的涉案产品“美国伟哥”、“金龙生物”等5种系列保健品及其他食品21盒,货值金额1418元。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并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经检测,涉案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药物成分。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848元,违法所得243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凯里市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5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凯里市某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8台电动自行车整车结构及蓄电池类型与合格证上载明的信息不一致。经查,当事人销售的8台电动自行车认证的蓄电池仓位置为鞍座下方、电池类型为锂电池,当事人销售的上述8台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位置在脚踏端下方、蓄电池为铅酸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信息和认证备案信息不一致。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3.36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黎平县某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27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黎平县某车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7台电动自行车电池类型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经查,上述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识电池类型为锂电池,当事人销售的上述7台自行车的电池为铅酸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信息和认证备案信息不一致。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2.156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绍兴某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5月13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三穗县良上镇某某水库工程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工地上有1台塔式起重机正在使用,现场检查时使用单位未能提供上述塔式起重机械检验报告,设备为未经检验状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安装并启用上述塔式起重机械设备,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百货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取暖器产品案
2023年12月25日,剑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某百货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逸某LN-100N室内取暖器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23-2007)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规格不合格取暖器4台,货值金额为20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3台,违法所得3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剑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黎平县水口镇某某店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4年4月16日,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黎平县水口镇某某店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复合肥料是从广西三江县某某农资有限公司处购的,共购进200包,购进价64元/包,售价75元/包,货值金额为15000.0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100包,违法所得为11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黄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平县某某农资零售部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3年8月30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黄平县某某农资零售部所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6日从某肥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复合肥3吨,进货价3020元/吨,销售价3600元/吨,货值金额为1080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1.92吨,违法所得为1113.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黄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施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施秉县某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聚乙烯塑料薄膜案
2024年5月10日,施秉县市场监管局对施秉县某某经营部经营的聚乙烯塑料薄膜进行抽检。经检验,厚度极限偏差技术要求为+0.003mm、-0.002mm,实测为-0.0032mm,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4日从凯里某塑胶批发部共购进该批次聚乙烯塑料薄膜4卷,购进价48元/卷,售价50元/卷,货值金额为192元。至案发时,已销售2卷,违法所得为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