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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管局通报8件民生领域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2024-10-11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城市市场监管局通报8件民生领域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民众关切“缺斤短两”“鬼秤”等热点问题,扎实开展“听民意办实事”计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计量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用心用情用力守好群众“心头秤”。截至8月底,共查办计量类违法案件90件,已结案64件。现将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沁水县梅杏市场某菜摊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20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沁水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2份,显示沁水县梅杏市场某菜摊于2024年6月5日申请预约检定两台电子秤(编号222806、866187)称量示值误差均超过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检定结论不合格。2024年6月25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菜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沁水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于2024年6月5日已告知其不合格的情形下,正在使用编号222806的电子秤进行贸易结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高平市集市摊贩李某某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1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某的摊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李某某在用的电子秤无检定标志,现场不能提供该电子秤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标准砝码称重,该电子秤误差较大,遂委托高平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涉案的电子秤进行计量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并给予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泽州县巴公镇集市摊贩孙某某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8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公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公镇赶集市场流动摊贩的计量器具进行了检查。检查至孙某某蔬菜销售摊贩时,现场使用标准500克砝码称重,该摊贩在用电子秤显示为1.050斤,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电子秤的《检定证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阳城县润城镇某商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30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听民意办实事”计量专项检查中,发现阳城县润城镇某商店经营场所内用于贸易结算的2台电子秤,未贴有检定合格标志。执法人员当场对2台电子秤进行标准砝码称重,结果为上述2台电子秤称量值与标准砝码的称量值之差分别为20g/kg和40g/kg。当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阳城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的上述2台电子秤进行计量检定,检定结论均为不予使用(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规定,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并给予其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高平市某水果超市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1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平市某水果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水果超市在用的电子秤无检定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电子秤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标准砝码称重,发现该电子秤误差较大,遂委托高平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该超市的电子秤进行计量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并给予其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沁水县某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25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沁水县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两台电子秤无检定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两台电子秤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当场要求企业停止使用上述两台电子秤,限其15日内向检定机构申报并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2024年7月12日,该公司仍不能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泽州县大阳镇集市摊贩邵某某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13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阳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泽州县大阳镇邵某某水果摊贩在用的电子秤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检定标志,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电子秤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前实行检定,待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2024年5月23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阳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水果摊贩在用的电子秤仍未检定,当事人仍未能提供电子秤的《检定证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八、高平市集市摊贩李某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案
      2024年4月11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的摊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李某在用的电子秤无检定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电子秤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标准砝码称重,发现该电子秤误差较大,遂委托高平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涉案的电子秤进行计量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并给予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电子秤计量专项整治力度,督促广大商家诚信经营,自觉按时送检,使用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营造诚实守信消费环境。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计量违法经营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