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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燃气安全执法第2批典型案例

2024-10-11廊坊市场监管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燃气安全执法第2批典型案例(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第18批)
廊坊市场监管  2024年10月10日 17:59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2024年燃气安全执法

第2批典型案例

(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第18批)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燃气领域全链条、各环节打非治违,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第二批燃气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石家庄市某压力容器检测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出具与实际情况和检验结果一致的定期检验报告案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的线索,对石家庄市某压力容器检测站对文安县某燃气有限公司的压力管道检测情况进行核查。经查该压力容器检测站出具的两份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23-08-200、GD2023-08-201)与文安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该检验机构处5万元罚款;对报告批准人员刘某刚、审核人员姜某凯和检验人员周某宝分别处5000元罚款。

案例二:永清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线索对永清县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查实该公司送气工余某用客户手里替换回来的 50KG 液化石油气瓶内的剩余液化气,通过高压软管倒装到永清县韩村丙谦液化气站的3 个液化石油气瓶内进行瓶倒瓶充装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9330元。

案例三:霸州市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霸州市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个气瓶正在充装,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气瓶的充装记录,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四:霸州市某气体销售中心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行为案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霸州市某气体销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正在充装的2个气瓶未加挂电子标签,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4条第5项要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五:文安县某氧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安县某氧气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扫码和在“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中查询,发现 4 只气瓶有充装记录且持续 20 日以上,当事人不能提供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