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践行执法为民的初衷和根本,坚决落实省、市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严查重处涉及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案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盘锦市双台子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双台子区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测,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导线布线项目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4 年7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盘锦市大洼区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盘锦市大洼区某摩托车销售店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场发现其待销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024年8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盘锦市兴隆台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盘锦市兴隆台区某电动车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场发现该销售店待销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024年8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盘锦市兴隆台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涉案线索移交书》(兴市监案移[2024]61号)显示的案件线索,对盘锦市兴隆台区某电动车行检查时,发现其在售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024年9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盘锦市双台子区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涉案线索移交书》(双区市监案移[2024]015号)显示的案件线索,对盘锦市双台子区某电动车商行检查时,发现其在售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024年9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盘锦市盘山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盘锦市盘山县某电动车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售某品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判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9月,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广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销台账,做到所销售的产品可追溯,严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及配件,严禁擅自加装电池、改装车体、篡改限速器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合格证注明的电池类型进行销售,严禁车电分离销售。杜绝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
消费者购买时要查验产品生产方的资质、仔细阅读产品合格证、辨别产品与合格证外观及参数的一致性,做好索证索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选购不当引发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隐患。严禁向商家提出不符合标准的改装加装篡改的违法要求。
下一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正常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