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
成市监广字〔2020〕3号
成都市市场监管系统全力推进广告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对全市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户外等载体发布的商业广告加大监测、监管力度,对违法广告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近期,全市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现将其中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1.联联周边游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公司网站)
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联联周边游成都站”是一款成都本地生活服务类产品的销售平台,平台内商品以“爆品抢购”的方式售卖,所售商品均限时、限量抢购。其在大量商品标题及正文页面中使用如“69.9元抢原价119.8元川贰幺冷吃系列4钟口味…”等“*元抢原价*元”的宣传内容,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罚款20万元。
2.成商集团春熙路茂业百货分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在商场内的“康莉”和“SENDA”专柜促销广告中,使用包含五颗五角星的红旗插在天安门城楼的画面,属于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20万元。
3.成都武侯怡脂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公司网站)、印刷品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easyERA加速康复系统优化手术效果全程确保状态减轻手术创伤缩短复原周期低化创痛感怡脂GRAFT口腔内隐匿进针无针眼不留痕迹减少对血管与组织的破话减轻淤青和肿胀无创塑性不动刀无创痛”等宣传内容,在宣传手册上发布的“1次easySCULPT LAMS=3年标准健身”等宣传内容,涉及有效率、治愈率和功效、安全性的保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万元。
4.四川中航福隆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公司网站)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的广告宣传用语中使用了“极佳”、“最先进、最完美”、“绝对”等绝对化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5万元。
5.成都利华德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公司网站)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成都利华德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是把国际最前沿的先进技术与产品引进国内……”、“确保了客服得到目前世界上最优质的有机膜元件”等字样的宣传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5万元。
6.成都科瑞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淘宝网店)
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上发布含有“冰恒脉冲压力冷疗仪FDA认证专利产品运动损伤康复慢性疼痛”等内容的广告,涉及专利产品,却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万元。
7.成都市忆鸿鑫果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天猫网店)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忆鸿鑫旗舰店售卖的“红富士苹果水果包邮带箱10斤新鲜山西运城当季整箱现摘现发批发”货品交易页面中使用“最有利人体健康的水果之首”的宣传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