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情:2020年期间,先后有3名消费者投诉额济纳旗某家居城收取消费者家具订金及货款后,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家具,且故意拖延、无理由拒绝退还订金及货款的情况。
调解过程: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同意退款或更换相同款式家具。
案例简情:消费者投诉称在2019年12月参加阿左旗某餐厅微信订餐活动,花费316元购买两张消费券。消费者提前电话预约餐厅位置,该餐厅店员告知有位置,但当得知消费者要使用消费券时,店员又突然告知没有位置,消费者觉得不合理,与商家协商退款,商家拒绝,协商无果。
调解过程: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316元购券费用。
案例简情:消费者投诉称在阿左旗某影楼预交了3000元的照相服务费,后来去照相时发现商家将其业务转让至另一影楼,且没有通知消费者。
调解过程: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3000元预交费用。
案例简情:消费者投诉称在阿左旗某车行交付3000元订金订购了一辆摩托车,但后来商家迟迟未联系,消费者发现商家一直未订货,于是要求退还订金,但商家拒绝退款。
调解过程: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过工作人员调解,商家退还何先生订车款3000元整。
一要谨慎选择商家。办理预付卡前要注意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商家。
二要理性办卡充费。办理预付卡时要按照自己实际需求充费。不要被商家宣传优惠折扣诱惑而冲动消费,尽量选择金额小、期限短的预付卡,不要一次充入过多金额,以免商家停业走人、携款潜逃造成损失。
三要保存发票证据。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后,要索要票据,妥善保管好发票和消费凭证。对于金额较大的预付卡,要做好备份,每次消费后注意核对余额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