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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注册了十年的葡萄酒EMORO商标竟耗费了三年才打赢商标保卫战?

2021-04-22中国消费者投诉网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公布了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主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此次宣传周活动将于4月20日至26日期间举行,活动将扎实做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工作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正值此时,五粮液商标EMORO“撤三”案在北京高院审结,法院判决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维持原判,一起耗费三年、一波三折的EMORO葡萄酒商标保卫战以人民法院的最终审查结束,使得五粮液终于保住了这枚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的4518920号商标EMORO。这一案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件,非常值得深思。
  早在2005年,五粮液集团便申请注册了4518920号商标EMORO,该商标被指定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于2007年9月7日获注册公告。首次注册取得的十年专用权期限届满后,五粮液集团将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延长至2027年。但是中间历经三年多的诉讼,一波数折,五粮液终于保住了这枚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的4518920号商标,可谓来之不易。对五粮液集团来说,此番历经波折,虽然最终还是通过详实的商标有效使用证据赢下了官司,但这一枚艰难守住的商标启示大家:保护知识产权人人有责,企业一定要保存好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
  第一次波折是,由商标续展有效变成商标撤三,五粮液人陷入了沉默。在4518920号商标EMORO十年期限到期前,五粮液集团于2017年1月25日开始完成商标续展。然而就在该商标的续展公告发布十几天后,2017年2月23日,来自西班牙的埃米利奥摩洛酿酒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该枚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五粮液这枚注册了十年的葡萄酒EMORO商标是否有效,遭到了挑战。受理埃米利奥摩洛公司的撤销申请后,起初原商评委以五粮液集团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撤销,并于2017年11月给五粮液公司发送了商标继续有效通知。但刚刚作出决定不久,原商评委由推翻商标有效的决定。
  第二次波折发生了,“EMORO”商标进入到商标撤销复审环节,原商评委作出撤销4518920号“EMORO”商标的决定。该案件在原商评委复审时,五粮液集团向商评委提交了企业登记信息、商品图片资料、产品宣传资料、产品检测报告资料、产品销售发票及产品经销协议等六项证据,以期证明自己在三年内在指定商品上对该商标进行了商标意义的使用。原商评委公开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中给出的理由显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或为单方证据而无其它证据佐证。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其对复审商标于指定时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五粮液对自己使用的商标有效证据成竹在胸。当这些证据没能改变复审行政程序中EMORO商标被撤销的结局,五粮液集团对此不服,立即选择通过司法程序挑战原商评委的撤销决定。至法院提起诉讼后,五粮液集团又补充提交了多项证据,详细到酒标设计稿确认书及存档证明,与销售协议书对应的记账凭证、制票通知单,电商平台销售艾慕罗玛咖干红葡萄酒网页,某微信公众号登载的附图有涉案商标的艾慕罗葡萄酒宣传文章等。新增的细节让五粮液集团在庭审中取得了优势,法院结合补充证据,作出了与原商评委截然不同的认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显示:“本案原告对诉争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的举证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但是戏剧的一幕发生了,出现了第三次波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上诉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即撤销商标。首先,最初掀起这场波澜的原行政程序中“撤三”申请人埃米利奥摩洛酿酒公司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已经服从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五粮液感到欣慰。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却选择了上诉至北京高院。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五粮液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五粮液商标归属又再次成为悬念。
  事情至此依然未能尘埃落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着,让五粮液人选择了向北京中院的再审申请。在人民法院二审中,北京高院从生产、销售、宣传三方面具体证据逐一分析,(2020)京行终1172号最终认定五粮液公司于指定期间在其关联公司生产的艾慕罗玛咖葡萄酒上使用了诉争商标,并据此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从而维持了原判。衷心希望众多的市场主体象五粮液一样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业创新。
  (小贴士)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