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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二)

2021-05-24南京市场监管

 

今天,是不是骑上你心爱的小电动了?

电动自行车是市民喜爱的日常交通工具,一般家庭普遍拥有1至2辆电动车,保有量大,出行率高,但与之相关的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甚至影响着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整治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尽职履责,对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严厉打击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以及维修环节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有力推动了我市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打击

 
 
 
 
 
 
 
 
 
 
 
 
 
 
 
 
 
 

 

  • 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违反产品质量相关规定的行为;
  • 未获得CCC认证,包装、说明书与认证内容不一致,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等违反强制性认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 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行为;
  • 在经营过程中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电动自行车专项执法行动以来
查处的典型案例
 
 
 

01

 
 

高淳区淳溪镇淳中电动车销售中心一店销售经改装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0年11月27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待售的3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多处改装。经查,2020年8月11日,当事人从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规格型号为TDT2116Z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3辆,购进后于9月份进行了改装,将原鞍座改成了更长的鞍座、将原锂电池组盒改成了尺寸更高的铅酸电池组盒。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上述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规定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经改装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02

 
 

溧水区正新电动车商场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在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标:祥龙,生产厂家:嘉年华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规格型号:TDT1008Z,生产批号:2020-04-08)被依法抽样检验。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对当事人出具了编号为NZJ(2020)ZN02-00265号的检验检测报告,判定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未安装短路保护装置,电气装置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规定的要求。2020年11月6日,溧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1650元/辆的价格购进10辆祥龙牌电动自行车,并以180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溧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03

 
 

栖霞区众鑫电动车销售中心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0年12月22日上午,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辆型号为TDT19302Z小刀牌电动车的电池仓被改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的违法行为。栖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04

 
 

南京惠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苏宁易购平台店铺“柚仙慧众专卖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进行了监督抽检,并出具了编号为2020CCJC00013号的检测检验报告,判定该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输入功率和电流等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T/TCDZ 0001-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17日,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苏宁易购店铺“柚仙慧众专卖店”销售电动车充电器(规格型号48V12Ah),2020年7月9日至12月22日共销售了3笔,销售数量6台,购进总价格72.80元,销售单价20元/只,因优惠促销,实际销售总价格为115.31元。

当事人销售输入功率和电流等项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05

 
 

南京垣实工贸有限公司高楼门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在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920Z,生产厂家:天津绿佳车业有限公司)被依法抽样检验。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对当事人出具了编号为NZJ(2020)ZN02-00279号的检验检测报告,判定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未安装短路保护装置,电气装置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规定的要求。2020年11月11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2100元/辆的价格购进2辆上述电动自行车,案发时尚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注意!

 

2018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该技术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及维修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主要有以下要求:

 安全很重要,生命很珍贵!

在此,我们再次提醒各位销售商家和使用者,切莫非法改装以及购买非法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