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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昔日好友实名举报,就为“法人”这点事…

2021-06-01上海市场监管

 

朱某和林某是多年挚友、大学同学

当年两人一起开公司

 朱某负责营销与业务 

 林某负责设计和施工 

林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过多年的努力

双方共同经营的园林设计公司

(以下简称A公司)

终于 在行业内

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竞争力

 

但是 好景不长

两人因公司理念不同出现了争执

随后朱某以10万元的价格

收购了林某在公司所持股份

并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朱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双方约定互不打扰,各自安好

 

案情简介: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朱某实名举报,称林某新注册的园林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未经其同意将A公司承接的某大型景观鱼池改造项目的施工现场图片、完整改造案例及客户信息等内容在其自建网站内发布,损害其公司利益。

 

经查,该园林改造项目系林某在A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亲自带队施工,而该项目由朱某以A公司名义招揽承接并签订改造合同。两人分道扬镳后,林某新注册B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B公司因在业内知名度低无人问津,故将上述项目案例在自建网站内发布,并在图片中打上B公司的水印,意图招揽客户,并想当然的认为,其现法定代表人林某是A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当然有权使用上述项目案例来宣传。

 

 

经查,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事实。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B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

 

法律分析:

 

 

 

B公司因理解偏差,误将“法定代表人”“法人”画上等号,将A公司项目案例在其新建B公司网站上发布,目的向社会公众表明其在园林施工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和丰富的经验,客观上亦会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案例所涉项目系B公司施工的误认,不正当的利用了A公司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掠夺A公司潜在的商业机会,削弱了A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知识链接:

 

 

1、你说的法人它不是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俗来讲呢,它就是一组织,在法律上,一个单位,就是一个“人”,所以就有了“法人”。最常见的公司,就是一个“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不是法人。

 

2、法人代表就是受托人!

法人代表,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某个或某些事项的代理人

如果单位要办一件事,可以派单位里的任何人去办,只要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比如授权委托书等),那么任何一个被单位派出去办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随时更换这个代理人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

 

3、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大家应该见过营业执照把,营业执照里面,就有法定代表人一栏,法定代表人经审批后就不能随意更换,比如公司的董事长,工厂的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