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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什么?!我吃了份假的“蔬菜沙拉”?

2021-06-01上海市场监管
  为了穿上比基尼吃草吃成沙拉精
  夏天来了
  许多小伙伴开始制定减肥计划
  沙拉再次成为餐桌上的热门食物
  可怎么有时候吃完沙拉肚子不舒服?
  哦~才发现吃的是“混合蔬菜”!
  啥?
  “混合蔬菜”不是“蔬菜沙拉”?!!
  案情简介
  近期,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辖区内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擅自生产销售“蔬菜沙拉”。
  经查,该合作社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对新鲜蔬菜进行简单清洗、切配、包装后售卖,产品标签上品名为“混合蔬菜”。但在相关产品销售网页上,商品标题却为“混合蔬菜套餐新鲜蔬菜沙拉轻食色拉餐健身餐”,商品详情中也带有“蔬菜沙拉”“即食”等字样,与其产品标签“混合蔬菜”及产品真实属性不符,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罚。
  法律分析
  色拉系音译,又译作沙拉、沙律,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生产供直接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在上海生产供直接食用的蔬菜沙拉和混合类蔬果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配备清洁消毒等设施,满足生产场所要求。而非供直接食用的“混合蔬菜”为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生产环境并无强制要求。两者除名称不同外,非供直接食用的“混合蔬菜”标签一般应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而非现场制售的色拉(沙拉)以及即食果蔬一般为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予以标注,需额外标注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本案中,该企业实际既没有取得蔬菜沙拉生产许可,也没有配备相关生产设施,产品标签仅参照食用农产品进行标注,名称为“混合蔬菜”。但在销售网页中,却将“混合蔬菜”宣传为“蔬菜沙拉”,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那么,我们购买食品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看标签!看标签!看标签!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认准食品标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食品标签有详细要求。标签中的食品名称是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词,比如饮料、膨化食品、调味料等,购买时需仔细辨认。例如,下图食品的包装虽看似牛奶,但其实只是含乳饮料。
  查看配料表或营养成分表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时的加入量进行递减排列。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配料表上排名前几位的原料,来判断产品的属性。例如下图酸奶饮品的配料表第一位是饮用水,而酸奶(风味发酵乳)配料表的第一位为生牛乳。从营养成分表上也可见一斑:含乳饮料的蛋白质含量仅需≥1.0g/100g即可满足要求,而蛋白质含量≥2.3g/100g才能称之为风味发酵乳。
  认准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就像食品的“身份证号”,可以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辨别食品的类型。
  必要时,可登录
  市场监管总局或各地市场监管局网站
  查询相关信息
  如遇不法行为
  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