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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两反两保”行动典型案例

2021-11-19江苏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局“两反两保”行动部署,聚焦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作用,现将5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远纺工业(无锡)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餐饮服务、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及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23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远纺工业(无锡)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查实当事人自2020年4月13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内从事分餐服务共计322059份,经营额273.75万元。执法检查中还发现,当事人厂区内安装使用的7台压力容器,均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和检验检测;在当事人官方网站中发现的有关公司规模等宣传内容,亦无合法证明材料可印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做出了罚款339.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扬州亚东水泥有限公司伪造出厂水泥化验报告、擅自改变水泥出厂检验方法案

  2021年4月23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查实当事人2020年11月19日、20日、21日的水泥主要成份化学湿法快速分析原始数据记录表中所记录的烧失量含量与对应出厂水泥化验报告中的化验结果不符,同时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烧失量原始检验数据篡改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化验结果数据,并编造了2020年11月23日和2021年3月14日出厂水泥化验报告中氯离子含量数据。共伪造出厂水泥化验报告的水泥5个批次,合计14809吨,涉案货值608.73万元,查获违法所得61.93万元。另当事人对普通硅酸盐水泥成品进行出厂检验时,没有按照获证时执行的GB/T 176-2017水泥化学分析方法对出厂水泥进行检验,擅自改变水泥出厂检验方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普通硅酸盐水泥,并作出罚没款共计609.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远东服装(苏州)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案

  2021年4月23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远东服装(苏州)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网站“企业优势与承诺”一栏中显示有“最好的知识”“最好的设计”“最好的质量”“最好的传递”和“最好的服务”等绝对化用语。经查,当事人远东服装(苏州)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1日委托苏州互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互联网备案网站(http://www.feasz.com),网站的内容素材由远东服装(苏州)有限公司提供,设计服务由苏州互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并最终由远东服装(苏州)有限公司确认。经查,上述涉案内容系当事人主观认为其拥有“最好的知识”“最好的设计”“最好的质量”“最好的传递”和“最好的服务”,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宣传用语的真实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内容广告,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亚东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生产检验不合格的高强型涤纶工业长丝、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在广告中使用无效的专利及绝对化用语案

  2021年4月23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亚东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厂区内使用未经检验的17台特种设备及一段蒸汽管道;当事人提供的宣传视频中所使用的11张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均已失效;当事人所提供的宣传册中含有“拥有全球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及设备”文字内容。当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苏州市纤维检验院对当事人生产的高强型涤纶工业长丝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抽样产品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高强型涤纶工业长丝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8.04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74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高强型涤纶工业长丝、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在广告中使用无效的专利及绝对化用语等违法行为做出了罚款154.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远纺织染(苏州)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4月23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远纺织染(苏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货架上标示名称为“招牌奶酪面包”等面包类产品仅标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其它食品标签内容及厂名厂址等基本信息;执法检查中还发现,当事人使用未提供有效检验合格报告的油分离器、燃气管道、蒸汽管道等特种设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罚款合计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