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元区惠满意图文广告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4QJ3894X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新华书店宿舍1栋101号
经营者:曾清华
2021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扫黄打非”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湖南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提香蓝岸”楼盘营销中心前面有“投资回报率高达6%以上,即买即收益”、“十万人专属精装菜市场”等宣传广告内容。
2021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湖南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进行了检查,林浩全程陪同检查。2021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林浩进行了询问调查。2021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唐雪林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经营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专业广告店,应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仍在“提香蓝岸”楼盘营销中心内制作、发布“投资回报率高达6%以上,即买即收益”、“十万人专属精装菜市场”等宣传广告内容,该宣传广告没经委托人湖南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核。当事人制作“投资回报率高达6%以上,即买即收益”灯箱广告费用282元,“十万人口专属精装菜市场”KT板宣传广告费用22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和证明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1、湖南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打印照片5张。证明:湖南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提香蓝岸楼盘营销中心有“投资回报率高达6%以上,即买即收益”、“十万人专属精装菜市场”等宣传广告内容的事实。
证据三:1、询问笔录(林浩)1份;2、湖南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3、林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面委托当事人设计、制作、安装、发布提香蓝岸营销中心广告画面的事实。
证据四:1、询问笔录(唐雪林)1份;2、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3、唐雪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提香蓝岸营销中心发布广告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提香蓝岸广告画面印刷安装合同1份和收据1张。证明:当事人收取湖南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灯箱画面制作、安装发布费等广告费用1612元,其中“投资回报率高达6%以上,即买即收益”是灯箱广告,制作了1块,面积6.72m2,单价42元/m2,金额282元;“十万人口专属精装菜市场”宣传广告是KT板,制作5块,面积6.4m2,单价35元/m2,金额224元的事实。
经审查,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或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2022年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株市监罚告〔2022〕3-3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对证据提出异议。
当事人以宣传板和广告灯箱的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其宣传板内容“十万人专属精装菜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的行为;其广告灯箱内容“投资回报率高达6%以上,即买即收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伍佰零陆元(506元);
3.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零柒元(1207元);
4.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叁元(171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科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以下账号中(1.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43001502062050004457 开户行:建设银行城南支行;2.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1903208329024902290 开户行:工商银行黄河路支行;3.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119901040005917 开户行:农业银行营业部;4. 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609357366288 开户行:中国银行营业部)选择自己开户相对应的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店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局联系人:孙晶刘富强电话:0731-28817391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
0731-28680771(株洲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0731-28687889(法规科)
0731-28817372(监察室)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