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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1-03-15馆陶市场监管局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馆陶县市场监管局从2020年度受理处置的消费投诉举报中选出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

 

刘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质量不合格化肥案

2020年2月21日,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馆陶县路桥乡北曹庄村村民刘某某家中发现标有“鲁西”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的尿素。经查明,当事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从石家庄栾城张某某处购进标有“鲁西、中国驰名商标、鲁西商标、中颗粒、总氮≥46.4%、净含量:50KG、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聊城市鲁化路68号、电话400-700-0830”内容的化肥27.2吨,以并1800元/吨(9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馆陶县北曹庄村、蔡口村、刘庄村及潘庄村等周边村村民,销售额共计48960元。对该化肥进行抽样并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该化肥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质量不合格化肥行为,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月29日,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武林祥亲自带队赶往路桥乡,将追回的假冒化肥款4万余元及时返还到了受害群众手中。

二、

 

未经审查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2020年4月2日,接到群众举报:在馆陶县区域内街道醒目位置及公园等处都张贴有“丽珠得乐”的广告宣传页,且经常有人在上述区域散发,该广告页所宣传的内容包含“丽珠得乐可以彻底根治幽门螺杆菌,百分百有效”等描述。我局执法人员在馆陶县城内多个公园及繁华路段处发现张贴有“丽珠得乐”广告宣传页及宣传海报,于馆陶县筑先路金凤大道交叉口商场附近发现当事人正在向电动车框内发放“丽珠得乐”的广告宣传页。经调查,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系当事人自行印制,于2020年3月15日开始张贴、散发,截止4月2日剩余100余张宣传页及4张宣传海报未散发。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含有保证治愈率、最佳解决方案、中国驰名商标等禁止内容的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我局依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含有保证治愈率、绝对化用语“最佳”的药品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0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馆陶县某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门市出售的会员卡(背面)标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经核查,当事人自2020年3月份开始在会员卡上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截止到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经售出会员卡4张,1张会员卡金额是100元,合计400元。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600元,合计处罚1000元的处罚。

四、

 

购买打捆机受骗

2020年6月9日,市场监管局接到馆陶县贵国奶牛发展养殖有限公司刘某某的求助投诉,诉说他从山东省某公司所购买的秸秆打捆机无法使用,现有600多头奶牛,正急着用打捆机,希望能给予帮助。经调查,了解到该公司与山东省某公司5月28日订定的订购合同,6月1日向对方付款40800元,6月2日到货后却发现没法使用,经与供货方联系,开始还接电话,后来连电话也不接了,于是便出现了向县市场监管局求助的一幕。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由供货方供货的打捆机无任何标识,无产品标准,凭工作经验初步认定这是一台翻新的以次充好的打捆机,经请示县局领导,赶往山东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寻求执法部门的帮助,在当地执法人员见证下,依法向被投诉方列举了有关证据,讲清其违法事实,被投诉方虽百般推脱,但在事实面前终于承认了销售翻新农机的事实,执法人员趁热打铁、盯紧不放,当日下午4时被投诉方向我县贵国奶牛发展有限公司退回全部款项40800元,并将后续事宜交由当地执法人员处理。

馆陶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不辞辛苦,及时高效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工作作风,受到了企业发自内心的赞扬。

五、

 

购买空心板不符合标准退货款

2020年6月11日下午5点,市场监管局接到馆陶镇某村谭某的电话投诉,诉他6月9日从我县某空心板厂花费12060元购买69块(201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60元),上板费1500余元。厂家于6月9日送货到家,6月11日上午,谭某发现其中有11块空心板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立即与厂家联系,经多次电话协商,厂家推脱是因上空心板造成的,拒绝退货,无奈之下向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厂家退还货款及上板费用,空心板由厂家自己拉走。经调查,该批空心板产品上未标注厂名、厂址、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并无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与空心板厂负责人沟通,厂家负责人说谭某使用的空心板生产日期是2020年5月27日,根据标准规定应养护28天,因用户迫切用板,未养护到出厂日期,造成楼板出现裂缝情况。6月12日,经过执法人员讲解,空心板厂负责人认识到了出现质量问题是因自己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厂家主动退还货款及上板费用13560元,楼板自己卸下拉走。

六、

 

购买劣质商品不给退款

2020年6月18日,曹先生到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投诉称:麦收前他们40村余人合资在馆陶县某门市购买了28节塑料地管,在浇地使用时塑料地管其中的一节出现了崩裂现象,随后找到经销商,经销商看完现场后说要和厂家协调处理,到经销商门市和多次给其打电话一直没能解决,因浇地急用,投诉至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去该门市核查了解,并督促经销商尽快解决此事,经过执法人员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经销商为消费者退还塑料地管货款2176元。曹先生对市场监管局快速高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表示十分感谢。7月16日,曹先生为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陶山分局带来了一面绣有“替民解难,为民排忧”字样的锦旗,特意感谢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七、

 

购进质量不合格无纺布

2020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北东汝阿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该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在保定某公司订购10吨无纺布并转给他货款36万元(大写:参拾陆万元整);5月13-14日到货9366.99千克,差633.01千克。5月27日左右发现该批无纺布存在质量问题,经过该公司检验人员检测,无纺布有小孔,有堵塞,无法正常使用,确认有质量问题。经协商,保定某公司同意换货,6月4日收到新换货,该公司检验后,发现仍存在原先质量问题,经与保定某公司沟通后,未卸车并将货物原路退回,进行再次换货,并对于再换货的货物提出要求:需要是最新生产日期,正规的产品合格证,且有正规的出库单。6月14日收到第二次换货,经司机确认,大概2.7吨左右,该公司人员检验货物后,发现仍有原先质量问题存在,且没有正规产品合格证,无出库单等信息。

我局收集证据,联合公安机关到保定与当地执法部门沟通联系,经组织调解,商家最终同意办理退货退款,为河北东汝阿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6万余元。

八、

 

违法收取(消毒)餐具费

2020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馆陶县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的结算单据标识收取(消毒)餐具费。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8月2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0年8月30日,对该餐饮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当日结算仍收取(消毒)餐具费。该餐饮有限公司在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收取(消毒)餐具费,逾期不改正的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馆陶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

 

健身房“易主”不肯退费

2020年11月21日消费者闫女士反映,她于2020年9月在馆陶县政府街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卡,该店不再营业,也不给其退费,认为不合理,投诉至邯郸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希望退还其健身卡剩余费用。

我局执法人员立刻前往事发地点了解情况,经了解,原健身房老板因种种原因和经营不善,导致健身房关闭,后来又没有及时的和办理了健身卡的消费者进行沟通,造成一部分消费者向市长热线投诉,经与原健身房老板和现任老板多次沟通、协商和调解,现任健身房老板表示马上开业,同意让前期像闫女士一样的原办卡人员到健身房继续消费,闫女士表示满意。20余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合计挽回经济损失近1万余元。

十、

 

“泉州颜驰”虚假宣传案

2020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馆陶县建设街一门市内,XXX在销售减肥产品,对外宣传其产品具有“月瘦10-30斤、喷肚子瘦全身、今天喷隔天掉重、独家专利技术支持、排出毒素、降低胆固醇、告别亚健康状态、经期紊乱、内分泌失调、抵抗力低下”等多种功效,涉嫌虚假宣传,请监管部门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从12月3日开始,在馆陶县建设街中段租赁一门市,用于组织群众进行虚假宣传销售活动,用于虚假宣传的产品有两款,一款是名为“草本复合平衡液”的化妆品,系当事人委托汉泉堂医药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另二款是名为“沙棘低聚肽复合果饮”的食品(植物饮料),系当事人委托厦门美滋颜实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

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或数据支撑的情况下对其商品(颜驰草本复合平衡液、颜驰沙棘低聚肽复合果饮)的性能、功能、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8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