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禁止自带酒水”合理吗?
2024-10-11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本店禁止自带酒水”
“本卡一经售出不接受任何理由退换”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卖方可以终止协议”
……
消费者常常碰到这样一些规定
这些看似“合理”的规定真的合理吗?
小徐与朋友前往饭店聚餐,想起自己车里还有一瓶朋友新送的酒,就拿出来要喝。进入饭店后,被告知“本店禁止自带酒水”,只能在本店进行消费,小徐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与工作人员争论起来。最终,小徐还是把自己的酒打开喝了,但结账的时候他被多收了“酒水服务费”100元。
小徐可以拒交服务费吗?商家这种“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合理吗?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店禁止自带酒水”、“谢绝外带食品”、“本卡一经售出,不接受任何理由退换”等字眼,是商家单方设定的内容,在法律上属于商家为重复使用而预先订立的、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因而这一类条款都是无效的,不合法的,可以拒绝!
来源: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文稿 | 曲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