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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绝自带酒水”规定违法吗?

2024-10-11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15”】典型案例(九)“谢绝自带酒水”规定违法
        前言为深入落实2023年度“提振消费信心”消费维权年主题精神,扎实有效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潜力,助力“市场主体年”,锦州市消费者协会向市市场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等成员单位征集消费领域维权案例,围绕诚信经营、通信服务、服装质量、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向广大消费者公布十大典型案例,以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警示广大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消费者张女士在某歌厅购买包厢时,被告知无法自带酒水,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队接到古塔区市场局移送的“古塔区某歌厅涉嫌侵害消费者行为”案件线索后,于7月7日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对某歌厅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大厅正中吧台上电脑屏幕后张贴“谢绝自带酒水”牌,歌厅负责人在知道了张贴“谢绝自带酒水”牌属于侵权行为后,当场拆除了“谢绝自带酒水”牌并做现场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
        调查发现该店张贴有“谢绝自带酒水”牌,负责人称从张贴起到调查之日有十五天左右的时间,期间有一位顾客询问了解该情况,之后便没有人再问并不知道张贴该牌子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该歌厅张贴“谢绝自带酒水”牌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队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古塔区某歌厅责令改正,拟给予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本案中某歌厅违反了该项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中,作出含有本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改正及时,对社会未造成不利影响。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综合该歌厅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队对古塔区某歌厅责令整改,拟给予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