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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

2021-03-15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消费维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大消费维权行政调解和监管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案件。在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现将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2019年7月,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供伊犁州7家医疗机构使用。立案调查中发现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涉案金额达514.04万元)、性质恶劣,2019年8月22日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伊犁州公安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2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分别对张某英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张某军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田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元。对涉案企业判处罚金1100万元。 
案例2: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行业乱象案
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州直机动车辆检测行业擅自提高机动车辆检测费价格和随意篡改车辆检测结果数据等违法乱象行为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 
伊犁州直18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车辆检测经营活动中有的存在利用外接电子设备以及作弊软件的方式干扰车辆检测原始数据、篡改车辆检测报告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有的存在擅自提高机动车辆检测费价格的违法行为,有的存在管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别对上述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没款总计39万元,并责令上述企业将违法出具数据失实检测报告单的148辆汽车全部召回重检。对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机动车检测费的4家机动车检测公司,责令向收费对象退还多收的价款总计19.69万元,未退还的8.42万元全部予以没收。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作弊设备的生产商家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伊犁州某电力公司转嫁费用侵害相关用电企业利益案

2019年8月,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伊犁某电力公司转嫁电力设施费用违法行为立案展开调查,2020年3月结案。
该电力公司在高压用电安装工程中将本应自己承担的供电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转嫁至用电企业承担,涉案金额达354.65万元。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出责令退款的行政处理决定,处理期间当事人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队监督下主动向企业退还了违规预收的电费及应由自身承担的相关费用,退款金额总计3600余万元。
案例4:新疆乐城商贸有限公司伊犁宴菜网分公司等56家单位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系列案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投诉较为集中的商品价格上涨过快情况,组成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伊宁市范围内各大商超经营的蔬菜、鸡蛋、面粉等民生商品价格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新疆乐城商贸有限公司伊犁宴菜网分公司在2020年2月为消费者配送蔬菜等生活消费品过程中,在进货价不变的情况下,擅自提高生姜、大葱等蔬菜的销售价格,购销价格差价率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构成哄抬物价违法行为。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州市场监督管系统上下联动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依法从重从快处罚查办了一系列社会影响面大的哄抬物价案件,对56家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立案查处,罚没款总计110余万元,起到了震慑效果,有效遏制了哄抬物价行为蔓延,切实维护了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为疫情防控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
案例5:特克斯县某药业连锁加盟店严某某销售假冒3M口罩案
2020年2月疫情期间,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特克斯县某药业连锁加盟店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严某某销售的“3M”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口罩为假冒产品,违法经营额总计10万元,因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2020年2月12日该局将案件依法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同年5月31日,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判决严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严某某赃款13万元。
案例6:奎屯童颜美容院无证经营、销售假药案
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执法中发现奎屯童颜美容院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用于医疗美容。奎屯童颜美容院购进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达到30.72万元,且经营使用的“肉毒素”美容产品系假药,该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当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2020年3月30日,奎屯市法院依法对奎屯童颜美容院3名经营者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分别判处耿某媛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耿某娜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贾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万元。缓刑期间禁止3名被告人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并追缴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总计23.55万元,对在案扣押的“肉毒素”及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7:伊犁新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案
伊犁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伊犁新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伊犁新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乌鲁木齐市某医药公司购进一批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准备对外销售,执法人员根据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有效期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过期医疗器械违法经营行为。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伊宁市人民法院一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历经三级法院三次审判后,2020年11月19日,此案以维持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予以结案。 
案例8:昭苏县龙龙珠宝首饰销售店虚假促销案
2020年12月,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昭苏县龙龙珠宝首饰销售店虚假促销违法经营行为立案查处。
昭苏县龙龙珠宝首饰销售店为了提高产品销售量,自行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种不同类别的奖项,并对外宣称在规定的超市购买50元以上的商品即可参加店内刮刮卡抽奖活动,凭中奖等级充当500元至1500元的现金购物券用于珠宝首饰消费,抽奖期间,当事人未依法公示奖项设置规则、兑奖结果以及获奖人员等信息,上述经营行为属虚假促销,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予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伊犁中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初,多名消费者投诉举报伊犁中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伊犁中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推广某商品房项目,制作了内容为“户户赠送大面积首家0公摊小区”、“私属电梯直接入户”等内容宣传册40000份,销售人员将以上宣传内容通过口头和宣传册两种方式对消费者群体进行宣传。当事人交付商品房时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茶叶市场行业乱象系列案
2020年8月,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检查组对伊宁市茶叶经营行业开展专项检查。
伊宁市部分茶叶经销商采取非法手段自行印制冒用湖南、湖北、云南、浙江等地茶叶生产商厂名、厂址的外包装,无证从事茶叶生产经营违法活动,涉案产品质量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执法人员以投诉举报线索为源头,围绕经销商的原材料进货渠道、产成品销售渠道、内地厂家合作渠道三条主线,甄别查证,顺藤摸瓜,分别对新疆尊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翼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塔兰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存在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的茶叶经销商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罚。罚没款总计20余万元,没收违法经销茶叶及原材料4万余公斤。